规则|天津健全机制明确教育惩戒“尺度”

本报讯(采访人员 陈欣然)学校、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有哪些?哪些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教师后 , 尺度、温度和限度如何把握?日前 , 天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 明确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 , 同时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 , 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地方性实施细则 。 2021年3月1日 ,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施行 , 其中提出了20条关于中小学教育的惩戒规则 。 天津教科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表示 , 天津出台实施细则 , 给学校和教师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方案 。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惩戒?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实施细则作了明确规定 , 并根据违纪情形 , 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 。 例如 , 学生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 , 学校及教师应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 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 , 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 , 欺凌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 实施细则特别强调 , 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 , 在实施惩戒措施后 , 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
实施细则不仅规定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 也规定了教师不能采取的一些行为 , 这也给校园育人划出一道红线 。 比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这些行为 , 绝对不允许 。 按照规定 , 教育惩戒要适当以举例的方式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 将“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列入较重教育惩戒措施 。 同时 , 实施细则还规范了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 。 实施细则提出 ,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 , 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 , 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 , 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 , 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 , 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
天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和尺度 , 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 。 实施细则健全了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 , 突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 , 明确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 , 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 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此外 , 实施细则重点规范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细化了学生校内申诉的程序要求和审查处理规则 , 为学校健全教育惩戒学生申诉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 , 让校园育人工作不仅有“尺度” , 更有限度和温度 。
《中国教育报》2022年01月03日第1版
【规则|天津健全机制明确教育惩戒“尺度”】作者:采访人员 陈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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