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师者 , 本应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 , 但个别教师却动起了歪心思 , 向学生兜售作弊设备 , 组织考试作弊 , 害人害己 。 近日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学生考试作弊案 , 被告人徐某、蒋某、梁某锋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个月 。
2021年3月 , 清远某学校教师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 从网上购得用于组织作弊的发射器、接收器和相关科目的答案 , 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 , 以“可以帮助考生提高考试成绩”为名招揽学生作弊 , 同时得到在清远市不同学校任教的蒋某、梁某锋及邓某英(另案处理)的回应 , 随后 , 4人约定介绍学生参加作弊的方式、费用、分成等事项 。 最终梁某锋等3人共介绍6名考生从徐某处购买作弊设备 , 其中徐某获利21.8万元 , 梁某锋获利5.9万元 , 蒋某获利4.3万元 。
【清华大学|清远三名教师组织学生考试作弊被判刑】开考前 , 徐某到考场附近将作弊设备交给考生 , 并向学生传授考试作弊和应对检查、处理的方法 , 同时雇请两名在校大学生到外地考点辅助其实施作弊 。 考试期间 , 徐某在考点附近利用携带的发射器发送部分考试答案给参与作弊的考生 , 使其中5名考生作弊成功 。 案发后 , 该案作弊考生均被取消考试成绩 , 为徐某提供帮助的2名在校大学生也被依法处理 。
该案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 , 被告人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
清远中院审理后认为 , 徐某、蒋某、梁某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 破坏国家人才选拔制度 , 损害公平竞争 ,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情节严重 , 3人前述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法院根据3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的危害后果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彦霖 韦宁宁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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