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配偶死亡后婚后房产配,新的婚姻法对配偶去世,再婚配偶8年后对房产有( 二 )


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
案例分析:
段今年59岁,与万大爷于年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段与万大爷婚后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万大爷单位的集资建房一套(建筑面积80.8米),当时登记产权人为万大爷 。
段的亲生女高某和万大爷的亲生女万老大、万相继升学、工作、成家并各立门户,家中只剩下段与万大爷一起生活 。年11月12日,万大爷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死亡 。就在万大爷住院**期间,其两个女儿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为其操办丧事 。
后来,万老大、万又从段处拿走,为其父户口注销,并领取安葬费、抚恤金 。1个月后,段打向万老大、万询问此事,没想到却使双方矛盾加深 。今年2月7日,段与高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万老大、万告上 。
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请求对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段与万大爷生前购买的住房,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的**住所,双方的3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请求判令上述住房归段所有 。
属于万大爷遗产的部分,段愿意按法定继承份额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高某、万老大、万给予现金补偿 。而被告万老大、万辩称:她们的去世后,在为其后事中,原告段没有出钱出力 。
她们同意对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分割 。她们没有向段索要住房,也没有骚扰过她,同意她继续居住上述房屋 。她们认为,段对该住房委托评估的价值过低,要求保留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暂不作遗产继承,不同意现有的遗产分割 。不同意段作经济补偿后住房归其所有 。
判决: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其父抚恤金为元 。另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居住使用,该房屋经段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元 。
认为:以死者万大爷姓名登记的那套江油某国企集资建房归原告段所有,段向亲生女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各支付万大爷的遗产分割款元,万某翠向段与高某各支付万大爷的死亡抚恤金元 。经过品迭后,段应向万某翠支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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