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一中|因高考移民被复旦取消学籍,学生状告学校被驳回( 二 )


上海高院认为,复旦大学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并依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作出取消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复旦大学在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来函后,经相关调查核查、听取王某某陈述申辩、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等程序,作出取消学籍决定并送达王某某本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以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对王某某作出被诉取消学籍决定的起因,在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对于王某某违规获取贵州省参加高考资格的审查结论。《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复旦大学以此作为认定王某某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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