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间中山市民众镇企业复工规定( 二 )


(一)加强对已回厂员工的管理 。民众镇户籍和非民众镇户籍员工,只要近期从广东省以外地方返回中山市民众镇的,在到达居住地(目的地)1小时内必须主动向所在辖区居住地(小区)的村(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报备或通过二维码自行申报 。严禁员工擅自外出,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应当立即报告,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处置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
(二)落实外地员工留在原地原籍,暂不回流,提前回流人员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切实履行好自身防控责任 。
(三)要求所属员工持续做好健康状况登记、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行史、每日行踪、接触人群史等信息台账,以减少和防止复工后回流人员与本地人员交叉感染 。
(四)对不满足“四个到位”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复工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企业主体责任,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通告中企业复工备案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本通告由民众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
民众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肺炎期间中山市民众镇企业复工规定】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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