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相邻双方应相互体谅,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告诉采访人员,该案涉及到一个相邻权的法律关系 。而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未遵从与邻为善、友善包容的原则,一方私搭雨棚,一方私自制造噪声,致使关系僵化,也均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 。
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自觉遵行社会公德与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营造和谐邻里关系 。如遇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滥用私力报复,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梅建明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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