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进入重点场所扫场所码、测量体温可能会给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但是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服从防控指挥决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行政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社会公众有权监督他人是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亦可对他人的不当行为进行适当的劝阻 。
但是,发生争执应当保持冷静克制,应采取平和、理智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切勿一时冲动因劝阻行为发生自伤或他伤事件,否则如果发生伤害后果,极有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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