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教育部明确:这些禁止!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青年报、央视新闻客户端
11月19日 , 话题 “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等名义”冲上热搜第一!
采访人员从教育部获悉 , 教育部办公厅19日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
其中明确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 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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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调 ,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 , 自行组织招生 , 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
在合作办学方面 , 《规定》要求 , 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 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 , 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
【办学|教育部明确:这些禁止!】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 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 , 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 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 , 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 , 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
在教学管理方面 , 《规定》要求 , 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 , 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 , 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 , 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 加强学员管理 。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 。 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 , 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 , 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
《规定》指出 ,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 , 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 , 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 应公开通报批评 ,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对弄虚作假 , 蒙骗学员 , 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 , 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 , 退还所收费用 , 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此 , 网友纷纷表示 , “支持”“以前就报过很多这种班”“希望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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