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合同法常识( 四 )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决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要将其财产提供抵押,一般要经投资各方或董事会同意 。
国有企业的财产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抵押,而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 。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及财产的类别,不能随便用国有的重要固定资产提供抵押 。
(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 。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然,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偿索权;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 。3.定金问题 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就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 。
因此,定金是经常使用的担保形式 。在实践中,怎样订立定金条款呢?(1)明确定金的适用范围 。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要给付定金 。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供用电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其性质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给付定金的 。
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给付定金 。(2)定金数额的约定 。
定金也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合同条例规定了给付定金标准的属于法定定金,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对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为勘查费的30%,当事人给付定金只能在30%限额以下 。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
4.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 。
有几个问题应引起合同签订人的注意 。(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 。
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 。然而,预付款的大量使用,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预 。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 。
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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