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学士学位在就业考研考公方面效力相当( 二 )


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 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 , 强化思想政治要求 , 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
八、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
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
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学士学位管理和质量保障的相关规章制度 , 依法依规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 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区域(系统)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统筹指导和质量监督 , 不断提升其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于悦欣 | 作者
马原野(实习生) | 排版
中国网教育频道 |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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