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该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都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岁幼儿。举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在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细则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该细则实施前,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细则还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对应的部门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业务范围|[北国·辽宁日报]辽宁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迁址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另外,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采访人员 : 王敏娜
推荐阅读
- 信阳师范学院|最新从校徽看北国江南的信阳师范学院
- 世家|【教育世家】一家三代扎根北国乡村执教
- 千里冰封万里雪飘全诗(北国风光千里冰封全文)
- 加工|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成人高考函授大专报名宝玉石鉴定与加工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