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24号令( 二 )


3.严格落实“四方责任” 。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各自疫情防控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本行业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从严从紧从实落实社会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 。用工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排查管理,对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排查、管控、报告,对发现的漏排漏检漏管问题将严肃倒查追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要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严格规范佩戴口罩出行,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的,要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履行好个人防控义务 。对拒不配合防疫要求,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
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行实时调整,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23号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24号令】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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