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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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本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 ,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政策相衔接 。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基本生活救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基本生活救助体系建设 , 组织拟订相关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基本生活救助机制 , 加强基本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和服务 。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第六条本市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
第七条推进基本生活救助城乡统筹,加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
第二章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 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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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餐畹募彝コ稍比司芍涫杖氲陀谒谇ㄊ校┥夏甓热司芍涫杖耄?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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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牙爰彝ァ⒃谧诮坛∷幼÷?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 。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账户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 。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接受教育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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