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 , 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中 , 2021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
(三)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支付 。
【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 。请各市在2021年9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2021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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