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峨眉山猴子“互殴”的男子道歉了:行为不当,大家别模仿( 二 )


视频中,“太空浪子”称,他和猴子双方并没有认真打斗,也都没有受到伤害 。并呼吁,与野生动物接触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安全的距离 。
该视频下方,“太空浪子”再次发起了“男子与峨眉山猴子互殴”等话题 。
【与峨眉山猴子“互殴”的男子道歉了:行为不当,大家别模仿】峨眉山猴已经多次引发热议
业内人士质疑:借猴子热度在炒作
自2月下旬,一条“峨眉山的猴子你们的好日子到头了”的网帖开始,峨眉山猴子持续引发关注,峨眉山林业管理所也在此过程中,公开回应称,已在清音阁猴区实行“人猴分离”管理模式,将加强对金顶片区猴群的管理,逐步实现“人猴分离”,将峨眉山猴推上了网络热搜 。
随后,一则“峨眉山猴子被拘留”的谣言,再次引发网友对峨眉山猴子的热议,持续至今 。
3月6日,多位在四川从事旅游宣传的人员告诉采访人员,在这一背景下,“太空浪子”在峨眉山上演这么一出人猴戏,有借猴炒作的嫌疑 。“他作为一位旅游从业者,应该知道峨眉山猴子具有一定的野性,在这一认知下,非但没有尊重峨眉山猴子,而选择过激的互动,应该是有备而来 。同时,在事情发生后,接二连三地在多个网络平台发起话题,自贴标签,这些行为,都是网络炒作的常用手段 。”

与峨眉山猴子“互殴”的男子道歉了:行为不当,大家别模仿

文章插图


有网友留言称发布道歉视频可以涨粉 。
在“太空浪子”的道歉视频下面,也有网友留言称发布道歉视频,可以涨粉,“特别是博主是旅游行业的,人缘很重要 。”
景区:未收到任何道歉
律师:若达到违法的程度,网络道歉无用
3月6日,采访人员从峨眉山景区管委会获悉,目前峨眉山猴群并无反常情况 。“我们一向禁止游客做出投喂野生猴、招猴、逗猴、戏猴、抚摸等行为,避免人与猴子近距离接触,更是严禁游客瞪视、追赶、惊吓、吼叫、踢打等刺激或攻击猴子动作 。”该管委会旅游文化局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人猴“互殴”事件发生后,“太空浪子”并没有和他们联系,也未收到任何道歉 。
据了解,峨眉山猴子为藏猕猴,也叫藏酋猴,俗称“峨眉猴”“大青猴”“老青猴”,又因长期生活在佛教名山,故妙号“猴居士”,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多种植物的叶、芽、果、枝及竹笋为食,兼食昆虫、蛙、鸟卵等动物性食物 。景区自然分布约15群500余只,既有一定灵性,又野性犹存 。
在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看来,这起“人猴互殴”,无论结果怎样“吃亏”的都是该网友 。
“打输了,连猴都不如 。打赢了,那就是打伤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便没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拘留及罚款 。一旦达到违法或犯罪的程度,那么即便网络道歉一百遍都没有用 。”林小明律师称,假如峨眉山猴殴伤了这名网友,那么这名网友属于“自讨打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林小明律师称,从视频内容可以看出,应该是该网友先“招惹”了峨眉山猴,故意得较为明显,因此,该网友若被峨眉山猴殴伤,那么可能就得责任自负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该网友的行为激怒了猴子,猴在还击过程中误伤了其他游客,该网友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也指出,游客在峨眉山游玩遭遇猴子袭击时,可以进行反击 。“反击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的规定,但不可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即反击行为的程度与所受到攻击行为的程度相当,比如被猴子抓、咬,可以还手进行阻止 。”
郭刚律师介绍,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是生态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起重要作用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故意挑逗、伤害猴子导致猴子严重受伤或死亡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
另外,游客不当行为致使猴子死亡的,还可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犯罪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峨眉山游玩遭遇猴子袭击,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猴子的安全,以免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律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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