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无房新就业职工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汇总表》,并提交本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
用人单位在核对汇总后应将本单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基本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无误后,将上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
2、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并收取上述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信函索证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所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
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 , 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学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进行初审 。
经初审 , 申请人不符合无房新就业职工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
申请人符合无房新就业职工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 , 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 , 街道办事处应退回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 , 连同申请资料-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
3、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
经复审 , 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其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 , 取消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并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理由 。
4、核准发证
公示期满 , 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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