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生日,妈妈都会给生日的孩子煮两个白煮蛋 。因为穷,其他的孩子是没有的 。
“我生日那天,口袋里藏着两个蛋,带着弟弟到马路,一边吃一边聊 。因为是家里的老幺,全家都特别疼他 。
“连带着那次翟到老家,我们也对她特别好 。我们带弟弟和她游茶山、吃小吃、走栈道、采鲜果……
“我们看你来了,整整一周年,不见你的音容笑貌,此后的年年月月日日都是没有你的日子 。很想你陪着我们一起长皱纹、添白发、拄拐杖……”
为什么一开始
没有对翟欣欣刑事立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苏享茂双方曾存在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认定敲诈勒索是非常困难的 。双方签订了合法的离婚协议,而要追溯翟欣欣的主观恶意确实很困难 。
夏律师认为,翟欣欣很可能要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
“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决的作出彰显了主流价值观,且很有可能就是在请示过上级法院的情况下作出的 。因此二审民事判决很可能会维持一审判决 。”
翟欣欣有没有可能
受到刑事追究?
夏文忠律师认为,对立案监督有利的是,本案民事判决有两点重要体现:
【翟欣欣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翟欣欣案后续】一是赠与协议签订不是苏享茂真实意思表示,苏享茂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赠与协议 。
二是翟欣欣为了获得苏享茂赠与,对他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折磨,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直接原因,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
即一审民事判决,已经将翟欣欣的胁迫与苏享茂的死亡结果联系到了一起 。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监督立案了,那么民事案件就会中止审理 。如果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虽然理论上两者互不影响,但对于这样一起有争议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民事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监督立案恐怕是需要勇气的 。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的主观动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害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
本案中,翟欣欣以揭发、张扬苏享茂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私为手段,引起苏享茂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办法,迫使苏享茂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但是,因翟欣欣和苏享茂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被索取的财物定性也需分情况而定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内部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也就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苏享茂的个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
还涉嫌敲诈勒索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律师表示:女方为勒索财物,竟将丈夫逼死,确实令人震惊 。更令人震惊的是双方认识才数月 。女方仅用这么短的时间,就从苏享茂这里勒索上千万元财产,并且快速离婚,还将男方逼死,所使用的手段自然非比寻常 。根据男方家属公布的聊天记录,女方以苏享茂涉嫌偷税和非法经营报警为威胁,这让苏在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恐惧,而被迫给女方大量财物 。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女方胁迫行为非常明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胁迫为由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显然,离婚协议并非男方自愿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 。
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之下被迫签订的非法协议,故依法可以撤销 。
文章插图
苏享茂、翟欣欣
夫妻关系
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裘红伟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家属报案后,警方竟没有立案 。从家属公布的证据看,女方敲诈勒索的动机和目的都很清楚,且实际勒索财物上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估计对指控犯罪形成一定障碍的,是男女双方短暂的婚姻关系 。
但夫妻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夫妻共同生活,容易掌握对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事实,如果以此为要挟,向对方勒索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要有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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