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新修订版( 四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级所对应的数*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和再就业补助金(等级所对应的数*市均工资)
认定办法
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
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 。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 。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
八大方法
方法一: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其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 。法律规范的粗线条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 。
方法二:隐蔽用工
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隐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
隐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场)促销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从表面来看,促销员一般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派驻到超市(商场)推销其产品,是供应商的员工 。但实际上促销员在工作期间主要受超市(商场)的管理,身着超市(商场)的统一工作服,佩戴超市(商场)的销售人员工牌,对外也是以超市(商场)销售人员介绍 。
方法三:利用关联公司
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后,几家单位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 。
这其中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
一是“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
二是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
三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
四是一套人马、几套牌子,让劳动者也无从知晓自己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
方法四:租赁承包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 。
在我们收集的案例中,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的,有的是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有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 。不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发包的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人,要么认为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 。
方法五:签合同、上保险一分为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上社会保险 。现在出现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 。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所以给这种用工和保险分两家的现象开了口子 。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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