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2023苏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问答( 二 )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 , 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 。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
(5)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
(6)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 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 , 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
(7)本市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 , 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
(9)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
(10)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
6、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如何报名入学?
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 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 。
(2)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的 , 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 。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 。
(3)未达到当年度本区域(或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根据学籍管理要求,未经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在选择民办学校时,应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计划,对照招生条件进行合理的升学选择 。
7、苏州市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苏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按照本区域积分入学政策执行 。
8、市区积分入学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积分入学申请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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