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 , 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 取消入学资格 。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学院纪委全程招生 , 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对以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 ,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37号
邮编:272067
通信地址: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网址:http:// www.sdpu.edu.cn
联系电话:0537-36177883617789361744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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