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原则( 三 )

【1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原则】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 , 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检验鉴定人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 , 或者根据其期限要求 , 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侦查材料原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调查通知后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应当保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二章XI补充规定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样式全国统一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道、省道、县道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所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标志牌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在道路外通行的事故报告,参照本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 ,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实施本规定所需法律文书的格式,由公安部制定 。公安部没有制定执法所需的范本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范本 。当事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的,可以自行约定 , 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约定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认定”是指当事人在检验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后三日内未申请复检鉴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复检鉴定 , 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 。(三)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同级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后,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