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工作,公司没给买社保,员工干得也很“任性”,一不开心就不见人了 。这下可好,员工再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获得支持吗?
一年多前,胡某入职韶关当地某酒店,并于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购买社会保险等内容 。工作期间,某酒店并未为原告胡某购买社会保险 。去年初,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不欢而散 。后胡某自去年3月1日始未到该酒店上班 。10天后,胡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其与某酒店解除劳动关系,某酒店向其支付此前1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拖欠总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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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同意解除胡某与某酒店的劳动关系,驳回胡某经济补偿金等的仲裁请求 。胡某不服裁决,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经济补偿等 。
在此前的庭审中,胡某表示其离职系因某酒店拖欠其加班工资及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已于2017年2月中旬口头将离职事宜通知了该酒店相关人员 。某酒店方面则表示,未收到胡某书面或口头的离职通知,且认为胡某所称的离职原因不属实 。
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某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1日起解除,并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公司不给买社保员工自行“消失” 被判擅自离职】依据:主审法官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需要注意的是,如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在未通知用人单位或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以及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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