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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5日,李某某与邻水县某公司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3年,从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保待遇 。
2020年8月31日8时许,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在拐弯处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全责,并依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所受伤害性质认定为工伤 。住院治疗110天后,李某某出院并在家休养3个月 。经鉴定,李某某伤残程度为9级 。
2021年3月底,公司通知李某某上班,并口头承诺工资待遇不变 。上班快一个月 , 该公司要求李某某与其另签一份《劳动合同》,并约定基本工资为1500元 。这较受伤前的工资少了一大半,李某某拒绝签字 。此后,该公司不允许李某某再到公司上班,李某某多次找公司协商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
由于不服劳动仲裁,李某某起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邻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李某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万余元;该公司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高竹新区法庭案件承办法官张维表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之规定 , 即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只有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赔 。
本案中 , 原告李某某在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于上班途中受到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被相应机构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 , 还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此外 , 《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本案中 , 由于原告被公司通知返岗上班,双方重新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一直到2021年5月7日,李某某拒绝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拒绝其到公司上班,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5月8日解除 。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男子获侵权工伤“双赔偿”】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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