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怎么分级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三 )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省城镇燃气、供水行业的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故报告做出初步判断和报告;指导各区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等相关工作;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
省水利厅:协调城市供水事故时的水源供应保障 。
省卫生委员会: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康复工作 。
省应急办: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示,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 。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
省能源局: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认定火灾事故 。
浙江保监局:指导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理赔工作 。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信息,提出防御对策建议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
3.3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3.4燃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燃气、供水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机构,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职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前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4预警机制
4.1预防性监测
各责任部门应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燃气、供水企业负责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和预警,评估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并向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和燃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4.2预警分类
根据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事故随时可能发生,而且情况越来越糟 。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事故即将发生,事态逐渐扩大 。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发生一次以上重大事故 。事故正在逼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 。事故来了,事态可能会扩大 。
4.3预警发布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府微博、微信、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调整预警级别 。重要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报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同时通知省直有关单位 。
4.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视情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计划,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和谣言,做好舆论引导;
3.及时组织对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管道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范围、强度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4.动员和筹集应急处理和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设备,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临时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
4.5预警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判断突发事故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指挥中心或119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相关应急组织立即指示相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是否为突发事件 。
(2)各级燃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向同级政府、上一级燃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情况特别紧急时,企业、各级、各部门除按管辖逐级上报外,可直接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应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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