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什么是生产资料( 二 )


(5)协会将根据绿都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
第十二条审核结论为合格的,申请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申请使用标准的企业应分别向协会缴纳绿色资本标志使用许可审查费和管理费 。
第十四条上述事项完成后,协会将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使用证书”) 。
第十五条协会对获得绿色出生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批准产量和标志有效期等 。
第十六条初审、现场检查和综合审核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本年度不予受理其申请 。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
第十七条获证产品必须在其包装上使用绿色资本标志和绿色资本产品编号 。具体使用样式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数据证明商标设计和使用规范》执行 。
第十八条绿色出生标志产品编号的形式和含义如下:
LSSZ — xx — xx xx xx xxxx
绿色原材料产品类别批准年份批准月份的省(国)产品序号
示例:
LSSZ-02-1911100140
省代码根据全国行政区划的序号进行编码;国外产品,从51号开始,按照每个国家第一个产品认证的顺序进行编码 。
在绿色出生标志的连续许可期内,产品编号保持不变 。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出生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以在其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上使用绿色出生标志和产品编号 。标志和产品编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批准使用的产品和数量,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绿色标志和产品编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导致他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绿色出生标志许可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满愿意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申请续展 。逾期视为放弃续展,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首都标志 。
第二十二条《使用证书》中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单位名称、核定产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应及时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丧失绿都生产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使用绿都标志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组织绿色原料产品质量抽查,指导省级工作机构开展企业年检、标志使用监管等监管工作 。
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绿色资金企业的年检、标志使用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工作机构做出整改决定:
(一)获证产品未按要求使用绿色资本标志和产品编号的;
(二)获证产品产量(实际销量)超过核定产量的;
(3)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 。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允许继续使用绿都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资本标志使用权 。
第二十七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作出取消绿色资本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带有绿色资本标志的许可产品不能持续满足绿色资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非法添加绿色原料等违禁用品的;
(3)擅自使用未经协会认可的全部或部分原料或擅自改变产品配方;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五)相关法律资格的丧失;
(六)将绿色资本标志用于其他未经批准的产品或者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7)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获证企业自动放弃或注销绿色资本标志使用权的,协会应收回其《使用证书》 。
第二十九条获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绿色出生标志的许可条件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获证产品质量负责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资本标志和使用证书 。
第三十一条从事绿资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绿资许可条件和管理制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因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_____
为进一步优化绿色原料申报材料,明确审查重点,提高审查效率,增强企业申报积极性,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完善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企业,在生产规模、环境条件、绿色资本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都有更严格的标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