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买卖合同模板 服装经营合同模板( 八 )


3、除名退出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 。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
第九条合作人分工
一、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5、 。
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
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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