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鲁兹风云 科鲁兹分期付款( 二 )


克鲁兹风云  科鲁兹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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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如何界定合同的性质;2、二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何计算原告的损失 。
观点一:本案中西安博盛汽车公司在企业亏损后,人去楼空,涉嫌合同诈骗,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先审理刑事案件;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租息,计算损失和逾期利息 。
【克鲁兹风云科鲁兹分期付款】 观点二:本案中原告以保证合同案由追偿西安博盛汽车公司的损失,先审理保证合同,再由保证人向汽车公司追索损失 。原告的损失结合案件实际和签订的合同来进行判定 。
【评析】:
笔者同意观点二 。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上,流行两种购车模式,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次性支付消费,另外一种是利用汽车金融的方式进行车辆买卖,而汽车金融消费通常又包含两种手段,即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融资租赁 。由于近几年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融资租赁身披租赁的华丽服饰,一手持着“融资”,一手拿着“融物”,使得企业不用花费大量资金购买新型生产设备,仅仅根据自身的需求,按期支付少量租金,便能使用先进生产设备,维持企业良好运转,融资租赁的出现给大量企业带来了福音 。本案中丁某与西安博盛汽车公司签订的 “汽车买卖合同”,属于汽车挂靠托管业务,实际上是投资理财 。即个人在该公司缴纳汽车车款,由公司购买同价值新车交由公司租用,租用期限为当年,三年内个人每月会收到租金,三年后汽车返还个人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收购汽车残值,法律关系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1、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参与:供货商、出租人、承租人 。2、融资租赁由两个合同共同完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3、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物(设备)的所有权,而承租人享有的是融资租赁物的使用权 。4、对于融资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权,由承租人完全承担,出租人不必负责 。
本案与一般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在于,西安博盛汽车公司即是汽车的出卖方又是汽车的承租方,对融资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权由承租方来承担,自然人丁某是买受人和出租人 。西安博盛汽车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实现融物与融资的目的 。然而,出租方承受的风险巨大 。承租方控制汽车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方难以监督承租方的行为 。产生亏损后,承租方人去楼空 。出租方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出租方向***报案,向法院起诉 。就会遇到司法机关对合同性质的界定 。
西安博盛汽车公司的行为可能存在诈骗,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的合同,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 。即就是指在一个案件中,该法律行为同时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而且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当优先刑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但是民事合同的签订,实际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从维护受害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解决一般民事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一般民事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该当是如何才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从维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将此类一般民事合同理解为可撤销,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因为一般民事合同约束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民事合同诈骗罪发生在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受害人应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若仅以一方当事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将一般民事合同宣告没有效力,无疑剥夺了受害方基于一般民事合同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也就失去了补救的机会,极大地损害到了受害方的利益 。严格地限制没有效力一般民事合同的范围也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民事合关系常常形成一个密切的关系链,过多地或者不适当使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效力必然容易造成许多交易的中断,这就会对其他一系列一般民事合同容易造成障碍,对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容易造成不一样程度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宣告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效力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对无过错的当事人是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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