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了多少号,公积金多少时间放贷?( 三 )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 , 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 , 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关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了多少号的内容到此结束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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