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核验范围+渠道 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二 )


(三)住房租赁信息发布
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取得房源核验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通过门店、媒体、单页广告、网站、手机APP以及其他渠道对外发布的租赁房源信息,应当与租赁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发布暂未纳入房源核验范围的征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标注明确 。
四、房源核验结果异议处理
房源核验未通过的,租赁平台将核验结果及未通过核验的原因告知核验申请人,出租人可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复核 。
(一)异议申请
出租人可通过原核验渠道网上办理异议申请,也可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复核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
(二)异议申请复核结果的告知
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源核验结果异议复核,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出租人 。
五、房源核验公示信息的撤销
(一)系统自动撤销
房源公示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自动撤销房源公示信息,房源核验状态变更为已失效 。
(1)房源核验后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2)房源核验码有效期已满;
(3)房源核验完成后,出现限制出租情形 。
(二)申请撤销
房源核验通过后,出租人需撤销房源核验码及公示信息的,可通过原房源核验渠道或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撤销,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撤销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
六、房源发布信息的撤除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及时跟踪所发布房源核验的状态,在房源核验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撤除 。
通过数据对接核验房源的机构或网络平台,应当每日更新撤销的房源核验数据 , 及时撤除房源信息 。
七、房源核验的主体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市房源核验及发布的规定,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参与房源核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执行公务需要,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出租人信息或将出租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存在以下操作情形的,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租赁平台曝光、纳入诚信记录、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格、停止数据对接服务等措施,督促机构整改:
1、不按规定展示房源核验二维码;
2、上传、发布虚假住房租赁信息;
3、其他违规情形 。
八、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实施 , 实施后发布的房源信息均应标识房源核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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