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考试院致长沙市自考考生的公开信( 二 )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为情节严重犯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考生若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考生可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考生如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报考课目的成绩 。考生如将试卷拍照后外传,属于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长沙市教育考试院致长沙市自考考生的公开信】考点对考生违规行为认定时,不论考生是否签字,凡有两名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违规事实记载并签字的,即可由考点汇总并加盖印章,连同考生违规材料交由当地考试机构 。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不论是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在视频监控录像中发现的,还是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以及被举报查实的,我院均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助服务系统”考生个人空间告知 。考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签收处理决定书,凡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处理决定,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对所有处理决定书的保存期限均为6个月 。
考生违纪舞弊情况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伴随考生一生,作弊考生在今后深造、用人单位聘用等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 。这对任何人来讲,其代价是沉痛的,也是不值得的 。
请各位考生按诚信考试要求,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自学考试的良好声誉 。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长沙市教育考试院
2021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致长沙市自考考生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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