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
3、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
4、以下类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影响:
(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7)、“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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