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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同时,为呼应“双减”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家庭:家长应预防未成年沉迷网络
《家庭教育法》要求,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监护人尊重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如果监护人有分居或者离异的情况,则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
此外,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不得因孩子的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原因对其歧视,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如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多部门协助家庭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元旦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事关家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此外,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这些部门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学校:教师将掌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能力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监护人,并提供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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