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丨2022年,做更优秀的父母!( 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 , 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 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 , 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 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 , 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 , 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 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 ,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 , 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 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 ,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 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 , 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 , 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 , 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 ,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 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 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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