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

【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提起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大家都知道,有人问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否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另外,还有人想问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配偶名下其他财产,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财产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否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

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

文章插图
1、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否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能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
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财产吗《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的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配偶名下有财产,能

文章插图
2、判决书可以执行离婚配偶财产吗: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如何执行其配偶名下其他财产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
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 。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 。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 。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