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别(浅析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别)
来源|宝山检察院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 。虽然他们的行为和目标不同,但不容易区分 。因此,检察官结合一个典型案例,对上述两种犯罪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
案件基本情况
在工作日的早上
上午8点39分
上海宝山区的一家小吃店
犯罪嫌疑人郑某向店主周某点了一碗面,然后离开店铺进入隔壁公司 。

上午8点44分
被害人徐进入店内,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袋放在门左侧第一张桌子上坐下 。看到桌子上有一碗刚做好的面条,他问店主周能不能吃这碗面条 。周告诉他,这面条是前客人郑的,徐就起来点了些面条 。

上午8点45分
犯罪嫌疑人郑进店吃面条,徐点了菜后,在门左侧第二桌坐下,然后在那桌吃了面条 。

上午8点48分
犯罪嫌疑人郑发现桌子上的纸袋后,吃完面后,便拿着纸袋走出店外,回到隔壁公司上班 。

上午9:30
【简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后来,徐发现纸袋里没有报警器 。警方根据线索在宝山区的一栋楼里找到了郑 。郑随后交出了纸袋和5万元(未开封) 。

本案焦点
那么,你认为郑的行为性质属于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郑拿的纸袋不属于遗忘物 。本案中,被害人进入店内用餐,将随身物品放在邻桌,并未离开店内 。虽然由于他的疏忽,他对物品的控制减少了,但他没有忘记,也没有失去控制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在店内还有其他客人没有离开,所有店主都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分析,他应该知道物品属于他人所有和控制,但他未经询问就私自将物品从店内拿走,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定性为盗窃 。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拿的纸袋属于遗忘物 。当他第二次进入商店时,桌子上没有顾客 。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钱会紧贴皮肤,推断包包属于遗忘物也是合理的 。郑某虽然没有当场询问包是谁的就把包拿走了,但这种行为符合一般社会上拾到财物后保持安静的观念,事后郑某也没有隐瞒装钱的包,只是回到隔壁公司上班 。在一般的社会经验下,如果他有盗窃的意图,就应该隐藏自己的行踪或财产痕迹,让所有人都找不到 。后来警方找到郑某时,郑某主动归还了物品,所以郑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不构成侵占罪 。
个案分析
根据上述案件,检察官认为本案性质涉及以下问题:
郑带回家的纸袋是有人占着还是无人管?

这是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 。检察官将通过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1)如果纸袋仍归徐所有,那么郑会擅自拿走他人所有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观上认定,就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被害人徐在沙县小吃店用餐,并将随身物品放在邻桌 。离开沙县小吃店前,遗物仍归徐所有 。虽然徐忽略了这个项目,导致控制力下降,但他没有忘记,也没有失去控制 。因此,纸袋不能被认定为遗忘物 。郑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纸袋,其行为已涉嫌盗窃 。
(2)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钱会留在人身边,郑两次进沙县小吃店的桌子旁边没有人 。因此,郑认定包包属于遗忘物是合理的,但在特定的地点,当原占有人丧失对该财产的占有时,也应视为对他人的占有 。原因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对该财产有占有权,故非法占有该财产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徐已经失去了对财产的占有,该财产也应自动转移到店长的占有中,因此不能视为忘事 。
误把别人的财物当成遗忘的东西,是盗窃还是侵占?

一般来说,行为人误将他人的占有作为他人的遗弃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但前提必须是这种错误的理解是合理的,即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避免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的出现 。本案中,检察官认为,郑实际上并没有这种错误的认识 。犯罪嫌疑人郑系成年人,认知正常 。根据郑的供述,纸袋外面有银行标识,他知道这个袋子一般是去银行取钱后用来装钱的 。根据监控显示,郑仅仅过了五分钟就看到了纸袋,并把它拿走了 。如果五分钟内没有人认领这个纸袋,就会被认为是别人的 。忘记事情实际上是违背常识的 。
如果是侵占罪,是属于一般侵占罪还是涉嫌构成侵占罪?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找到郑后,向他出示了他们的证件,并问他是否拿了装有钱的纸袋 。郑承认他拿走了纸袋,并当场上交 。如果说郑之前的行为是贪污罪,那么总体来说,他并不存在“拒不交出”的情节,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他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贪污罪 。但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故其交出纸袋的行为不能作为其不够有罪的证据,只能视为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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