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发文:清查中职学校办学资质,严禁注册“双重学籍”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领域存在的风险。
《通知》明确,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行为。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地要加快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做到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办理录取手续、统一注册学籍。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招生信息公示网站。
同时,清查办学资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此外,《通知》明确,严禁注册“双重学籍”。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中职学校为其注册中职学籍。中职学籍系统与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重复的在读学生人数不纳入中职招生和在校生人数统计范围、不纳入中职学生资助预算资金的测算基数。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
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等规定,现就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行为
(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地要加快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做到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办理录取手续、统一注册学籍。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招生信息公示网站。
(二)清查办学资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二、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三)及时注册和维护中职学生学籍信息。各校要在新生入学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职学籍系统)为其建立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在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注销、死亡等)时,必须及时维护相关信息。在毕业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职学籍系统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在办理毕业手续之前,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助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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