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北京拟规定多方面外语便利化措施公共场所标识不单独用外语


市政府|北京拟规定多方面外语便利化措施公共场所标识不单独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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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同时,明确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
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咨询窗口等
《条例(草案)》坚持必要性原则,明确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公共服务方面,市人民政府建设集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语版门户网站,提供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和旅游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等信息和有关服务。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者智能翻译辅助设备,提供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服务。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热线为确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方便其获取信息和相关服务。
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发布外语导医信息
《条例(草案)》还明确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具体为,鼓励和支持在本市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提升外语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政府外事、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外语版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提供有关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市卫生健康部门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发布外语导医信息,完善预约挂号和就医诊疗服务机制,为就医提供便利。
此外,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建设导则,加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导则的规定,设立国际化综合便民服务站,设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提供中外文政策解读、事项办理等咨询和服务。
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条例(草案)》固化和提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规范。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设置、使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通常的外语使用习惯、国际惯例。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应当与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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