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已有多名在职教师受到处分!开学将至,这些事不能做


机构|已有多名在职教师受到处分!开学将至,这些事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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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要开学了 。
大家都知道 , 前段时间 , 国家教育部面向全国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为期九个月的有偿补课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 。 在这方面 , 浙江各设区市及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 也对外公布了 。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规的教师 , 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呢?近日 , 宁波、温州都发布了与之相关的信息 , 借着这个由头 , 采访人员今天要来聊聊这事 , 看看有哪些事不能做 。
根据宁波市发布的消息 , 该市已有近20名在职教师受到处分 。
这里聊两个案例 。
蒋某某是宁波市内一所学校的教师 , 放学后带学生在家中补课 , 最终被查获 , 受到了这样的处罚:责令清退违规所得 , 扣除当年度全额绩效奖金 , 5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高一级职称 , 并且调离原学校 。
姚某某也是宁波城区一所学校的教师 , 违规从事有偿补课 , 情节较为严重 , 受到了这样的处罚:给予诫勉谈话 , 调离城区工作岗位 , 3年内不得调回城区 , 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 3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
看出来没?
处罚相当严厉 。
这些都是直接收钱的 , 那么不直接收钱 , 介绍自己的学生去培训机构 , 这算不算有偿补课呢?
也算的 。
宁波市发布的案例中 , 有一所中职学校的自聘教师周某某 , 他没有直接收钱 , 而是把自己任教的13位学生介绍到校外培训机构 , 然后利用课余时间到培训机构去有偿兼课 。
之后 , 当地教育局责令学校解除与周某某的聘用合同 。
宁波市发布的相关消息称:利用职务之便 , 采取强制、诱导、要挟或暗示等手段 , 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 哪怕未收取费用或相关利益 , 也视同有偿家教行为处置 。
这些“红线” , 划得非常清晰 。
近段时间 , 温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牵头市教育局相关处室 , 已经成立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
这个专班专门划出了几个整治重点 , 可谓把有偿补课的路 , 给堵得严严实实 。
对在职教师来说 , 有这几点要注意:
不能搞有偿补课 , 不管是在家里或者在校内外租借场地;
向学生收费的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之类的 , 不管是自己办 , 还是和社会办学机构合作 , 或者去兼课 , 都不允许 。
教师之间 , 也不能相互介绍有偿补课的生源 , 或者介绍给社会培训机构 , 并从中获利 , 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食宿、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 。
对学校呢?有这些地方要注意:不能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 , 也不能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 借口给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 , 并收取费用 。
温州市还特别提到这一点:禁止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或由家长组织 , 租借场地 , 邀请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 。
除了划出这几条红线外 , 根据温州市刚发布的消息:今年以来 , 温州市已经查处了多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 并且依情节轻重 , 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考核奖、不得评先评优、降低职称、调离原岗位等处理 。
值得注意的是 , 消息中还有这么一句话:“并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 ”换句话说 , 如果发现教师有偿补课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 不光本人要受处分 , 所在学校的负责人也可能因疏于管理、履职不严 , 而会受到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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