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17岁男生一月花掉30万留学费,看了消费项目家长崩溃……警方已介入( 二 )


警方已介入处理
27日下午 , 王先生报警反映了此事 , 长安路派出所处警将王先生及一位男店长叫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
“都是些高消费 , 还有看话剧、吃饭、按摩店办卡、住酒店 。 ”王先生苦恼地说 , 他现在一家家找这些高消费的娱乐场所 , 希望商家如数退还费用 。
王先生没想通孩子怎么会这样 , 孩子日常消费也不高 , 就是穿普通的运动服 。 家里平时不太给零花钱 , 一般也就是一两百元 , 怎么就突然在一个月里就花光了30万?
律师:应协商退还费用
针对此事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 该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较大 , 与其年龄不相适应 , 行为应归属无效 , 但同时家长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这起事件中的小王17岁 ,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他的消费行为需经其家长同意或追认 , 何况每次消费几百甚至几千元 , 与其年龄不相适应 。 因此 , 其消费行为归属无效 。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该未成年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归属无效后 , 经营者应将费用返还给该名高中生 。
赵良善指出 , 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家长擅自将大额的货币30万元交给孩子 , 而且未看管好该名高中生 , 致使高额消费 。 从这一点上说 , 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 , 故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在退费时 , 根据经营者与该名高中生的家长各自过错程度 , 退还相应的费用 。
综合:华商报、潇湘晨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