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义务教育告别“公参民”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这是对《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落实。”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义务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体量、比重过大,义务教育严重不均衡,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过度逐利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甚至公办学校借民办名义收费的“假民办”等问题。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治理“公参民”有必要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开发商为了卖楼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公办名校分校,“学校没盖,名声在外”“名校冠名,一挂就灵”……这种办学模式对教育生态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些地方借机炒作名校概念,拔高家长心理预期,实际教育体验却大打折扣。
为此,今年5月份新修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提出了“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的禁止规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不公平,扰乱了教学秩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说。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办学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业内专家介绍,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要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当时,我国教育总体上还比较落后,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利用公办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按民办收费,成为快速拓宽教育资源的重要措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即发文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200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于当年内基本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但在10多年后的今天,各地仍有“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公参民”学校。
熊丙奇认为,相比10多年前,我国当前规范清理“公参民”办学模式,已有了不一样的办学环境。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义务教育资源,已经不像10多年前那么紧缺。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体量过大,也引起了家长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不满。因此,治理“公参民”已成为必须要做出的选择。
不能存在模糊地带
此次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对“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均要求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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