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家庭教育立法( 二 )


该怎么服务家长?
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强调 , 家庭教育立法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 就是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 各项措施还要进一步细化 。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改为‘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 但第二款规定的功能定位仍为指导和支持家长学校 。 这显然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直接服务家长、为其提供家庭教育专业指导的核心功能不符 。 ”罗爽建议 , 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整体统筹和资源协调机构是更为现实和合理的制度选择 。
“下一步 , 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是什么 , 具体要开展哪些工作、如何保证这些机构能够统筹辖区范围之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等等 , 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苑宁宁建议 , 以县为单位 , 确定一所公办或带有公益性质、主要靠财政支持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 依托各种不同的场所 , 在全县范围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形成以点带面“总—分”的相对健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叶强看来 , 家庭教育立法将更加突出政府责任 , 更加注重对家庭教育的鼓励、支持和帮助 。 他认为 , 家庭教育立法要解决具体问题 , 应明确家庭教育立法最直接目的就是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 。 同时 , 家庭教育立法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共同参与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的监管体制 , 并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 通过立法建立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市场提供的有偿家庭教育服务以及志愿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 。 鉴于学校指导在家庭教育服务中十分重要 , 叶强建议单独作为一章 , 并就家长学校的法律地位、构成以及活动范围作出专门规定 , 还应当补充城乡社区在基层家庭教育服务中的作用 , 做实社区 。 此外 , 还要解决家庭教育事业的投入问题 。
该怎么监督家长?
家庭教育的边界问题 , 一直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焦点 。
草案二审稿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可责令有关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再次重申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 对此 , 一些专家认为 , 家庭教育立法中有关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有待完善 。
“作为专门化、具体化的家庭教育立法 , 不能仅停留于重复已有的法律规定 , 应致力于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 。 ”罗爽建议立法对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的条件、机构、程序、核心内容等进行规定 。 在她看来 , 该制度的本质是为特殊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 , 而非替代家长的教育功能进行直接干预 , 因此不必担心对家庭有过度干预之嫌 , 相反却是制约公权力的集中体现 。
“不管是何法律名称 , 家庭教育立法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 。 ”苑宁宁认为 , 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精髓就是强化和落实父母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 。 如何强化?在他看来 , 就是追责 。
“目前家庭教育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 是父母或监护人未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时 , 如何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 。 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 , 公检法可以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但草案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 , 如果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决定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然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 拒绝接受指导 , 法律并没有规定后续措施 , 责任出现了断裂 , 对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父母没有任何办法 , 导致家庭教育指导没有任何权威、强制力 , 会在实践中造成困局 。 ”苑宁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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