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筑材料上涨调价文件「2021年建筑材料上涨调价文件辽宁」( 二 )


另一方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更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应对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座谈会的精神,法院会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需要适用情势变更裁决

2021年建筑材料上涨调价文件「2021年建筑材料上涨调价文件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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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部对材料调价文件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风险 。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3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国家有没有相关政策,法规?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的 。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下列 *** 调整价差:
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各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和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2、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材料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由此造成材料价格增加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6、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
【2021年建筑材料上涨调价文件「2021年建筑材料上涨调价文件辽宁」】二、承发包双方应提高工程承发包中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1、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应考虑工程规模、工期等因素,明确包干范围和包干范围之外以及设计变更时,建筑材料价格确定和调整办法;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
三、各市建设局,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本地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各市建设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因材料价格上涨出现纠纷的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
4建筑材料调价函怎么写尊敬的客户: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一贯支持和合作,近来由于我司产品原料价格上涨,给我司带来成本的上涨,为便于我司能更好的生产及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司根据原料上涨比例对产品作适量调价,望谅解!
5山东省有没有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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