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教育部曾三次回应“第一学历”,有人为学历将招聘单位告上法庭获赔15万元( 二 )
由于该求职者的第一学历不符合文理学院的招聘条件,文理学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就业协议。鉴于求职者与宝鸡文理学院签订就业协议后,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且使求职者放弃了其他就业选择的实际情况,基于对求职者的信赖利益保护,二审判决宝鸡文理学院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150664.42元。
【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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