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亿万富翁身陷“离婚门”,真假婚姻之辩,12年的恩怨怎了断?( 三 )


看着鉴定结论,张平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然而,还没等他缓过神来,法院又传来通知:将于2009年1月24日宣判!张平和律师都惊得目瞪口呆:笔迹的鉴定报告还没有审查,怎么宣判?
2009年1月24日,法院如期进行了宣判 。法院以吴珊出具的《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认定了她和张平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准予张平、吴珊离婚,吴珊分得张平个人名下财产的55% 。
与此同时,法院查封了张平名下的三处房产、所有银行存款、股票和基金账户 。按照吴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她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55%,法院只能查封张平个人名下全部财产的55%,但却查封了张平当时名下的全部财产,这让张平觉得不可思议 。
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短缺,致使张平所在集团很快陷入了困境,资金链濒临断裂,集团不得不紧急关闭了六家连锁超市;公司的员工得到消息后人心惶惶,导致公司的经营严重受损 。
2009年2月,张平以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违法为主要理由,向中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他还提出,本案须以之前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行政诉讼案尚未审理的情况下,本案应按中止诉讼处理 。同时指出,吴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文罪等多种罪行,要求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很快,案件被移送到了中级人民法院 。
2009年4月11日上午,二审准时开庭,此次开庭,法院主要围绕3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是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二是张平、吴珊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三是一审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庭审中,吴珊及代理律师称: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签字,办证员可代没有书写能力的一方签字 。
听到吴珊的辩称,张平感到疑惑不解:自己是大学文化,难道需要其他人代签吗?
如今,正在等待二审结果的张平深感身心交瘁 。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摆脱5年的婚姻阴影之后,自己的情感和事业又一次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律师点评
张伟伟(律师)
针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如下简要评析:
一、一审程序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
1.限制了张平的举证权利 。
张平在一审开庭时才知道吴珊手里有那么多伪造婚姻关系的证据,从逻辑上可以推定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当张平及时申请延期开庭的时候,法院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予延期开庭,以保障张平的举证权利 。本案中法院不准许延期开庭,坚持匆忙宣判,程序上显然是不妥的 。
2.在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判决以前,没有依法裁定中止离婚诉讼 。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待张平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法院没有这样做也是违法的,直接影响了张平的实体权利 。
3.对张平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超出了法定范围 。
本案中,吴珊请求分得张平名下财产的一半,而且其出具的保全担保书也说明了请求的范围,法院却将张平的全部财产都查封,这显然是违法的 。
二、张平、吴珊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待质疑 。
吴珊代理律师关于结婚登记无需本人签字的辩解是狡辩,逻辑上不成立 。法律明确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婚姻登记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在有书写能力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让别人代为签字,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允许这样做 。可见张平授权吴珊代为签字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
三、判断一审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取决于吴珊、张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
如果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本谈不上分割共同财产;假定大前提成立,则要看法院认定的财产是否在婚内取得,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婚内取得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仅在婚内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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