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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 , 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规定:
【南京病假工资要不要扣除个人社保】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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