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格物穷理的治学思想( 二 )



死刑,历来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 。因此,宋慈认为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要做到没有任何误差,这对于司法来说也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 。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 。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亲自到案发地,一一认真仔细地检验,否则,应当以失职罪对其进行处罚 。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负责检验的官员也不可嫌弃恶臭,必须一如既往地、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 。
宋慈不拘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 。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理念,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有“妄思”、“妄动”之嫌 。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 。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 。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 。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
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 。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 。宋慈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 。只是由于宋慈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 。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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