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工作开展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二 )


第十三条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 。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
附件:
1、查询申请表(单位)
2、查询申请表(中国公民)
3、查询申请表(外国人)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工作开展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4、复查申请表(中国公民)
5、复查申请表(外国人)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8、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9、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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