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工作开展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工作开展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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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
第六条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 。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 。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第三章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
第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 。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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