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

【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

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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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ㄒ唬┒晕シㄊ率到械鞑椋?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ǘ┎捎檬槊嫘问交蛘弑事夹问礁嬷笔氯四庾鞒龅男姓Ψ5氖率怠⒗碛杉耙谰?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ㄈ┒缘笔氯顺率觥⑸瓯缃懈春?nbsp;, 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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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姓Ψ>龆ㄊ橛Φ庇杀淮ΨH饲┟?nbsp;, 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姓Ψ>龆ㄊ橛Φ钡背〗桓侗淮ΨH耍槐淮ΨH司苁盏?,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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