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与抵押的清偿顺序 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二 )


以下将以“建行因格式条款败诉案”对第一个层次的“约定”予以解读 。
建行大庆分行与益海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施丽静等保证人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关于物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的约定,采取的是格式条款的方式:“无论建行大庆分行对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大庆分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益海公司自己所提供,施丽静等保证人在案涉《自然人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大庆分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
上述格式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债权人大庆分行意图在于及时该项借款已经有债务人建设工程作为抵押,但其仍有权要求施某等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在认定该项约定时认为该项内容对清偿顺序属于约定不明:一是没有明确约定物保与人保的先后顺序;二是债权人是否将其内心真意与保证人释明,以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单从字面意思来看,并不能够排除各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以处置案涉抵押的房产售房款不能偿还贷款时其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理解的可能 。
四、总结
《民法典》第392条赋予物保和人保平等的地位,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清偿顺序自由协商,体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商业活动参与者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债权人为视角,构建统一的担保制度,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债权人应当依照与物上担保人和保证人就债权清偿的顺序达成的约定实现债权,尤其是债务人以其自身财产设置抵押等担保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会进入先物保再人保的偿债顺序 。当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不能清偿或者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存在无法全部清偿的风险 。
对于清偿顺序的约定,应尽量避免单一适用格式条款,应当明确约定第一、第二顺位担保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份额等内容,同时应当将该内容向对方释明,避免存在双方理解不一致的情形,总之约定应当清晰、明确,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时效性:失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时效性:失效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失效
【民法典担保与抵押的清偿顺序 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

推荐阅读